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单 位:[] 发布日期:[07-10-31 11:52:40] 点击次数:[]
  •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其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1)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核实,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 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4)已在现居住地购买住房的,并办理《住房产权登记证》的。
        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仅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1)流动人口到村(居)委会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经村(社区)委会同意后,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婚育情况证明及本人二张一寸相片等证件、到乡(镇)、场、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流动人口到乡(镇)、场、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库尔勒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接受环情、孕情检查;
        (3)乡(镇)、场、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根据本人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婚育情况证明及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库尔勒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出具的环情孕情检查证明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
        (1)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三天内须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流入人口的登记;
        (2)流动人口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库尔勒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接受环情、孕情检查;
        (3)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验证手续,并给流动人口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4)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填写要求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发证机关(或查验机关)的经办人根据办证人的实际情况, 按照填写项目要求如实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碳素笔,字迹清楚、 内容准确,不得勾划涂改。
      (2)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籍贯等相关情况,按《居民身份证》、婚育证明材料的汉文译音、译文,一律用汉文填写。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必须加盖发证机关的公章(公章应当压相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