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20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外事(侨务)
办公室、旅游局、接待处工作规则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加快外事、侨务、旅游和接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程,结合本系统实际,参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主要职责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州委、州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规定,对州委、州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负责制定自治州外侨工作计划和旅游业发展战略目标及地方性法规,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各县市、自治州各部门的外侨工作和旅游工作;督促、检查贯彻执行外侨、旅游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的情况;负责处理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全州的重大涉外、旅游和接待等有关事项。
(三)负责调查研究和了解掌握全州的外侨、旅游情况和动态,并及时向州委、州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积极提出有关建议和措施。
(四)负责组织接待应邀来访的重要外宾、驻华使节和外国记者,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州的外宾接待工作,统筹安排州委、人大、政府和政协负责人的外事活动和对外交往事宜;向州委、州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国际形势、对外政策和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材料和对外表态口径。
(五)研究并提出外侨、旅游工作的总体设想和实施意见,组织和管理全州对外友好交流、交往与合作,为自治州的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对外开放服务。
(六)按照有关规定或授权,审核、办理全州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来访事宜;负责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国人员的政策纪律教育;了解、检查出国团组和人员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和出访结果,加强对出国团组、驻国(境)外商贸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负责收缴和管理因公护照。
(七)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参观单位、涉外宾馆、商店等单位的审批、调整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指导民间对外交往工作;负责对外友好协会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管理友好城市和其他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办理对外结好的报批手续。
(九)认真贯彻执行《涉外人员守则》;配合纪检、监察和保密等部门监督、检查外事纪律及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参与处理违反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的重大案件。
(十)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保护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一)深化旅游体制改革,协同有关部门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落实旅游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十二)组织实施旅游行业行政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并参与制订和协调旅游行业有关财政、税收、外汇、信贷、价格等政策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负责全州旅游统计工作,为发展旅游业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负责管理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对旅游业的投资和引资工作,促进和引导旅游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工作;负责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并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对旅游景区、景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宏观指导和检查;负责旅游发展资金的投资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管理和监督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四)负责制订自治州开拓国际旅游市场的规划,负责国内旅游业务的宏观管理;负责组织全州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并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贯彻落实国内旅游政策,制订实施细则,促进国内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十五)对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归口审核报批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和星级旅游饭店评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旅游交通运输、景区景点秩序,并协调和指导旅游商品生产销售、旅游安全、旅游娱乐等工作,监督、检查旅游服务质量,受理游客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十六)管理和指导全州旅游教育培训,组织旅游行业岗位资格培训,指导全州旅游行业劳动工资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和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七)负责承担自治州五大领导机关对口来州的副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自治州大型会议和重大活动的接待服务工作;负责制定、修改自治州有关接待标准并组织实施;对直属接待单位定期进行服务设施、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比;加强与各县市接待部门的业务联系和指导。
(十八)负责自治州外事、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办理州委、州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