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协会名称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信息化协会,简称巴州信息化协会。(英文全称BayinGuoLeng Mengolia Informatization Association 简称 BZIA)(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性质
本协会面向全行业,包括硬件、软件和信息化服务业,是全州境内的信息化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参加的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
本协会经巴州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
本协会的宗旨以十六大提出加快信息化建设的理论指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自治区和巴州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增强信息化行业自律,规范信息化服务市场,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广泛开展各种活动,成为本行业的政策研究中心、人员培训中心和技术交流中心。促进巴州信息化事业深入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巴州信息化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巴州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巴州政府办公楼后(巴州计算机@网络培训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府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开展信息化技术知识的宣传普及,积极传播先进科学经验。组织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偿或无偿技术咨询服务等。
(二)推动信息化企业、事业及社团单位之间的合作与横向联合,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开展信息化引资引智和技术合作,举办国内外信息化相关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和广泛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三)对巴州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决策,重要研究课题以及信息化技术推广和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研究巴州信息化发展趋势,开展行业调研,建立信息化专家顾问队伍,为政府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促进信息化立法和相关标准制定。
(四)根据我州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技术交流会、培训班、讲座等,促进信息化知识不断更新,提高会员信息技术水平。
(五)组织各种信息化培训和研讨、交流会。
(六)调查研究,表彰先进,技术交流,搞好本协会的自身建设。
(七)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从事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信息化事业的单位和个人;
(三)从事信息化建设或热心本协会的单位领导;
(四)从事计算机网络、通讯、信息服务业及其他信息技术工作并具备一定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三)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 参加本协会各项的活动;
(五)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 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要求协会给予保护的权利;
(九) 有介绍新会员入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有关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二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如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秘书长会议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讲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解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7月8日巴州信息化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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