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文字:        『打印此页』

自治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程序
----------------------------------------------------------------------------------------------------
[2008-1-24 12:34:53]         来源:州政府法制办        作者:    点击:
 
    为了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9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3号令)和《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89号),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备案审查各项工作:
    一、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全面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的两个规章。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适应世贸规则,保障政令畅通,有效实施管理。对机关文秘人员和分管领导组织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工作责任感,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熟悉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章的内容和操作程序。
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草案送审稿及其有关材料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决定。
三、明确分工,协调关系,严格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职责。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社会管理措施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政府部门制定的报本级政府备案,下级政府制定的报上级政府备案,同时,报送本级或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具体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办理报备事务,报送蒙汉或者维汉文正式文本、制定说明各5份,备案报告、相关依据或者材料各1份。备案机关收到报备文本及规定材料后应当及时转送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法制机构在7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对法制机构提出修改意见的,制定机关应当在15日内自行改正,并书面答复处理结果。 
四、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建立行为规范、上下贯通的备案工作体制。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制机构统一审查、制定机关集体讨论通过、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开发布、报送备案等法定程序,尤其是要严格把住依法审查关口,坚决纠正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减免税费、不适当的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不对应等问题。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一定要完善管理措施,加强组织领导。首先要从组织上保障备案工作的落实,关键是配足配强工作人员。其次是建立健全备案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备案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责任,建立备案登记、报送、统计、定期检查、绩效评查、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制度。三是具备基本工作条件,解决物质技术投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搞好信息网络建设,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提高备案工作效率。
五、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备案规定》的要求保送备案,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将当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保送备案机关备查。
六、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和备案审查工作,规范性文件的指定机关必须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的职责。
 
 
附件: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主办 版权所有 ©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信息化办公室、法制办公室 承办 (0996)2689222 | 联系我们
新ICP备050010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