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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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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8 9:44:31]         来源:贵州省政府行政复议办        作者:高煜明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一项重大举措。自1999年10月《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公正、及时地办理了13000余件行政复议案件,纠正了一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有效地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保护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但与此同时,还有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支持行政复议工作和自觉接受行政复议监督的意识淡薄;有的行政机关不善于运用行政复议手段解决行政管理中与被管理相对人的矛盾和争议,却陷于应付信访、忙于应对行政诉讼的被动局面;有的行政复议机关因不愿当被告而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一律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了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信赖;有的地方和部门对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力度不够,不少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工作不了解,因而“不知告,不愿告、不敢告”,不能正确运用行政复议法律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的贯彻实施,已经引起高度重视。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一系列的新观念、新任务、新举措,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因此,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对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是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为此,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将行政纠纷解决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减少群众的集体上访,特别是非正常上访,从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具有的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解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通过化解行政争议,从而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通过行政复议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从而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要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推动政府全面履行职能特别是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水平,从而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行政执行力。
    二是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忠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行政争议。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扎实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的行政复议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力争把大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为此,要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忠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解决行政复议“告状难”的问题,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通报,督促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大对行政复议权利告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的监督力度,对无正当理由不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利的,要依照违反法定程序的规定予以处理;要始终做到依法审查、公正裁决、绝不搞官官相护,姑息迁就。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该变更的要坚决变更,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坚决赔偿;要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处理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纠正其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关系,处理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要针对当前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冲突表面化、利益关系复杂化、行政争议难度大的新情况,不断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方式,努力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问题的优势;要弘扬“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注重运用和解、调解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以法明理,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努力营造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良好环境。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已近10年,如前所述,仍有不少群众遇到纠纷“不知告、不愿告、不敢告”,这说明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制度“不知晓、不明白、不理解”,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为此,各级行政机关要将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法律条文宣传与案例宣传、主流媒体宣传与群众舆论引导相结合起来,切实加大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力度。当前应当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为契机,将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宣传纳入普法宣传的范围,并以贴近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语言和方式,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公告栏、宣传栏、学习辅导、专家访谈、法律咨询、案件评析等方式,深入广泛地向全社会宣传行政复议制度,正确引导人民群众合理诉求,依法运用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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