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文字:        『打印此页』

关于第二批确认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
[2008-3-11 12:21:21]         来源:        作者:    点击:

               巴政发[2006]11

关于第二批确认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3]23号文件,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3]76号)精神,自治州人民政府第二批确认由所属8个部门实施的16项适用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另对州人民政府第一批确认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的1项行政许可事项,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决定予以取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州人民政府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按要求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由自治区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附件:1、自治州人民政府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6项)

2、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项)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六日

 

附件1

自治州人民政府第二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共16项)

一、地震局(共1项)

1、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是否对地震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同意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五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9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招商)局(共1项)

1、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三、水利局 (共2项)

1、权限内核发取水许可证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第119号令)第三十四条。

2、在河道湖泊新改扩建排污口项目的审查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号令)第三十四条。

四、气象局(共1项)

1、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

适用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第371号令)第三十三条。

五、公安局(共6项)

1、枪支弹药运输许可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

2、民用枪支弹药配购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九条、第十条。

3、大型爆破和拆除爆破工程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4、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的证明核发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5、核发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十九条。

6、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第五条第二款 。

六、质量技术监督局(共2项)

1、单位和个人销售计量器具的备案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2、贸易结算计量器具安装、改装资格的审查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

七、工商行政管理局(共1项)

1、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

适用依据:国务院《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314号令)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第三条第二款;《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2001]6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和二项;《自治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新政办[2001]151号)第六条。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2项)

1、烟花爆竹长期零售单位销售的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

2、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销售的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

 

附件2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项)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共1项)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主办 版权所有 ©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信息化办公室、法制办公室 承办 (0996)2689222 | 联系我们
新ICP备050010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