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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正在为巴州经济发展提供新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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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7 18:31:04]         来源:        作者:袁东春    点击:

要说梨城人什么时候才正式接触仲裁,最早应该追溯到200259日,州人民政府下发了巴政发[2002]41号关于成立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库尔勒分会的通知、乌鲁木齐仲裁委下发了乌仲发[2002]22号关于成立第一届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库尔勒分会的决定。2002823日,在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和州领导的主持下,宣告了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库尔勒分会的成立。州政府有关部门、州市两级法院、农二师、铁路、塔指等大型企业单位的领导和巴州的五家新闻单位参加了开幕式,宣告了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库尔勒分会的成立。仲裁委在梨城的设立,是当时巴州的一大新闻。
   
但是,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库尔勒分会的成立,在普通老百姓和企业单位并没有立即引起什么大的反响,因为当时许多人对仲裁的概念还很模糊,甚至有的人还不知道什么是仲裁?不知道仲裁委员会到底是干什么的?新成立的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库尔勒分会,在一没经费,二没办公地点的情况下,临时设在了负责筹建仲裁委的州政府法制办一起办公,并开始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库尔勒分会,就是在这样的条件和环境下开始了工作。

五年时间,转眼即逝,巴州五年的变化和发展可谓轰轰烈烈。但是,乌鲁木齐仲裁委库尔勒分会的五年实践,确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因为当年许多巴州的老百姓和企业单位,他们还不甚了解什么是仲裁。说到这里,我们就不得不先赘述一下什么是仲裁。所谓仲裁,亦称公断,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从字义上讲,仲裁字表示地位居中。字表示对是非进行评断、作出结论。从法律意义上讲,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并进行裁决(调解),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利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仲裁委员会就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而设立的,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民(商)事纠纷及其特殊知识领域纠纷,依法独立裁决的仲裁机构。

五年来,仲裁委的工作人员默默无闻的工作着,他们通过各种方式宣传仲裁,印制了许多有关仲裁的小册子,利用各种法律活动的机会,把有关仲裁的知识送到许多企业单位和老百姓手中。他们的目的就是要让更多的巴州人知道什么是仲裁,知道仲裁委到底是干什么的,让老百姓知道,在我们库尔勒地区,还有仲裁这个机构能对各类经济纠纷案件进行裁决,让老百姓知道仲裁的裁决书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当然,这样的宣传效果,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老百姓的心里,是逐步接受仲裁的,是通过对经济纠纷的实际裁决,才慢慢的理解了仲裁的。
   
因为我们都知道,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所有发生在巴州地区的各类经济纠纷案件的最终解决,当事人只能有一种选择,那就是到法院去打官司。多少年来,诉讼是最终解决经济纠纷案件的唯一途径。当然,因为经济纠纷案件种类的不同和当事人的居住地不同,诉讼要受到不同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标的金额大小等条件的制约。

原告就被告,这是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如果被告的隶属单位在地方或者在兵团时,原告就要根据被告的隶属单位来选择地方或者兵团的法院。当诉讼标的达到一定的数额时,当事人还要根据诉讼标的大小来选择不同级别的法院。
   
而仲裁就不同了,当事人不仅有了自由选择解决经济纠纷的新途径,而且当事人在签订各类合同时,可以事先约定以后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者选择仲裁或者选择法院。如果在合同签订时选择了仲裁,人民法院就不再受理该案。而且仲裁没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标的金额大小的限制。并且仲裁还具有区别于诉讼,其独有的明显特征:

(一)仲裁是一种快速解决争议的方式,费用较低;

(二)仲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可以自愿选择仲裁事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和所适用的法律;
   
(三)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具有排他性,不受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标的金额大小的限制;
   
(四)仲裁不公开进行,能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防止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情况,有利于当事人今后的交易;
   
(五)仲裁为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六)民(商)事纠纷及其特殊知识领域,由专家及权威人士仲裁更为公正、妥当。
   
事先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则是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前提条件。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当合同所列事项的一部分或全部发生纠纷时,应将纠纷交由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其内容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协商同意在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后,以仲裁的方式解决;
   
第二,仲裁事项,即当事人协商同意将什么纠纷提交仲裁;
   
第三,选定仲裁委员会,即当事人协商选定一个特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他们之间的纠纷。具备了上述三方面的内容才是一个较完整的仲裁协议。
   
在仲裁的实际审理过程中,仲裁还具有更人性化的一面。一是当事人协议选择了仲裁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的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择一名仲裁员,实行独任制仲裁。也可以各选择一名仲裁员,由仲裁委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仲裁(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是绝对不可能自由选择法官的);二是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选择开庭的时间,仲裁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之后,双方可以协议立即开庭,不受法定答辩时间的限制(这一点与法院诉讼的程序也明显不同);三是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协议不开庭,双方选择仲裁员之后,向仲裁庭提交书面材料,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卷面审理,这样既可以避免双方当事人发生正面冲突,也可以为当事人节省宝贵的时间(这样的仲裁形式在国际仲裁中是通用的,而在诉讼程序中是绝对不允许的)。四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和所适用的法律(这也只能是仲裁所特有的)。
   
仲裁这些特有的程序和法律的适用,使仲裁更便于解决现实社会中的各类经济纠纷。在2004年,库尔勒分会曾受理了巴州地区涉案金额高达3596万余元的借款纠纷,这应该是巴州有史以来最大金额的经济纠纷案件。如果按照诉讼程序,该案一审就要到自治区高院立案,二审就只能到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诉讼费用就可想而知。
   
但是,仲裁确不受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标的金额的限制,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库尔勒分会受理了此案,正式开庭仅仅半天时间,就审结了该案。它充分说明仲裁委受理案件是不受标的金额大小的限制。
   
现在不仅许多老百姓和企业知道了仲裁,而且不少民族同志也知道了仲裁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一条快捷途经。在仲裁委最近受理的几起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中就有蒙族和维族等民族同志,他们双方事前或者事后达成了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了经济纠纷,并且对仲裁的结果表示满意。以上实例可以充分说明,正是因为仲裁具有独特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所以仲裁才能在梨城得到人们的认可。
   
经过五年的发展,仲裁在梨城已经逐渐兴起。当今年梨城春暖花开的时候,仲裁委将搬出州政府的办公楼,搬到会展中心旁的楼兰世家,对外挂起乌鲁木齐仲裁委库尔勒分会的新牌子。乌鲁木齐仲裁委库尔勒分会全体工作人员,愿竭诚为巴州人民服务,让仲裁成为促进巴州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为巴州的经济腾飞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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