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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发行政执法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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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8 16:46:01]         来源:        作者:    点击:

新政办发[2005]5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561日起施行。依据新修订的《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行政执法证件进行重新核发。为保证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工作顺利开展,按期完成,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全区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证件重新核发工作在200512月底前全部结束。

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核法。核发对象主要是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机关领导、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聘请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三、核发行政执法证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核发;

(二)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由州、市(地)、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核发,并由领证机关将持证人员名册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备案;

(三)实行自治区垂直管理的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由自治区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核发,并由领证机关将持正人员名册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行政执法证件由发证机关在持证人照片骑缝处加盖钢印。

四、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件样本以及本机关持证人员名册,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五、申请领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领取并填写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统一编制的《行政执法证件登记表》和《行政执法证件申请统计表》(附后),向发证机关提出申领报告。申领报告应当附本行政执法机关的“三定”方案,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申领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人员名册。发证机关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

六、根据新修订的《办法》第八条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均需经过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领取执法证件。配合发证工作,各地、各部门实际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州、市(地),由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会同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培训的计划安排,确保时间、人员、经费的落实,在200510月中旬前完成培训工作。

七、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科目分为专业法律培训科目和综合法律培训科目。专业法律培训科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确定;综合法律培训科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确定。

八、发证机关要严格发证范围和条件,逐项进行审查,

符合发证范围和条件,逐项进行审查,符合发证范围和条件的给予核发行政执法证件,对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能发证。发证机关应当于12月底前将工作总结、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证持证人员名册及电子文本一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九、新修订的《办法》取消了执法证件年审制度,改为每三年换发一次。各州、市(地)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每年年底应当对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法律培训、考试考核、证件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书面报告检查情况。

十、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管理,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加强领导,做好换证工作。换发执法证件,加强干部培训,是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十分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1、执法证件编号规则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申领统计表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申领登记表

      4、申领执法监督证人员名册

      5、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名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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