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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解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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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xjbz.gov.cn        [2009-1-5 11:52:08]         来源:巴州报社        点击: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轻微事故不撤离现场造成交通拥堵将被罚款200元”……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已从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有很多变化,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法治理念。昨日,记者就《新规》的实施进行了采访。

  明确加大司机的“疏散”责任

  巴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告诉记者:“‘新规’首次明确加大司机的‘疏散’责任,‘新规’第九条规定,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经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以前发生交通事故以后,疏散的责任往往交给交警,司机不负责组织疏散,容易发生二次交通事故。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虽然对发生车祸的司机要求停车报警、救护伤者、设置警示标志等内容,但是并未细化疏散及要负责这项内容,也没有提及司机已经死亡或者无法行动的情形,并由此产生争议。

  “现在,这一点在‘新规’中有了明确要求,司机必须负起‘疏散’责任,除非已经死亡或者无法行动,否则,一旦发生二次事故,将加重司机在二次事故中的责任。”

  自行协商前要撤离现场

  据了解,“新规”在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又增设了“自行协商”程序,“新规”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画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民警表示:“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缓减因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情况。”

  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据了解,“新规”对交警处理事故的资格及执法错误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新规” 规定,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同时“新规”第十章第七十六条规定:交警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责任。

  同时,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如受理,则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抽血化验具有强制性

  根据“新规”,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交警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提取尿样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民警介绍说:“这一规定将有利于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的认可,提高认定准确性。”  (记者 付宁 李婧儒 通讯员 姜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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