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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xjbz.gov.cn [2008-2-1 11:51:02] 来源:巴州报社 点击: | ||||||||||||||||||||
为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巴州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单位、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投入使用的建筑、场所必须依法取得消防审核、验收许可文件,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取得消防安全检查许可文件。 三、单位、场所的业主和经营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对使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的,必须立即拆除。 四、严禁占用和阻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道,锁闭和遮挡安全出口,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必须符合规定;商场、市场内占用、阻塞疏散通道的摊位必须立即拆除;临时搭建违法违章建筑,导致防火间距、防火分区、消防登高面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立即拆除。 五、单位、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防火门、防火卷帘、消火栓等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擅自停用、挪用、遮挡、损坏、拆除或埋压圈占的,必须立即改正。自动消防设施近期内,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存在问题,立即整改。 六、单位、场所的电气设备安装、电气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线、违规使用明火。 七、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严禁在建筑内燃放烟花。高层、地下建筑内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八、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已经设置的,必须立即清除。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超员使用。 九、单位、场所应当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十、场所内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消防器材,专人现场监护。 各单位、场所应当立即开展自查自改活动。经检查发现逾期不改的营业性场所将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经营管理人员,将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特此通告。
二○○八年一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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