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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扩大参加养老保险范围 三类人员12月31日前可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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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xjbz.gov.cn        [2008-4-23 11:32:01]         来源:巴州报社        点击:

  我区扩大了参加养老保险范围,三类人员2008年12月31日前可参保。这是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劳社养字[2002]84号文件规定的补充通知》中明确规定的。

  这三类人员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且在国有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的;领取一次性复员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军队干部及退役士官且在军队服役满10年以上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大集体企业职工且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

  原国有单位职工要求参保补费的,原则上可按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统一按20%的费率补费。

  原国有农牧企业职工要求参保补费的,2003年7月1日前按新党办[2003]19号规定办理,2003年7月1日之后可按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为缴费基数,统一按20%的费率补费。

  原大集体企业职工1986年10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可按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8%的费率补费;1993年1月1日以后统一按20%的费率补费。

  参保补费时限:符合参保补费人员从离开原单位当年的4月1日起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其补费年限不得少于10年。补费后,本人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和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2009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这三类人员参保补费工作。

  □相关链接    

  “原大集体企业职工”是指由计划、经贸等政府部门批准成立,职工由计委或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下达招工招干指标,并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办理了录用手续且有实际工作年限的原大集体身份职工。不具有大集体职工身份的人员不属于(57号文件)参保补费的范围。  (记者 张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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