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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首次修订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 借读费取消还是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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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xjbz.gov.cn        [2008-5-29 11:02:48]         来源:巴州报社        点击:

  “每一学年的招生结果须向社会公示”这一内容被作为法律条文写入《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并于27日提请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这是自1988年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后20年来的首次修订。修订草案分八章,对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法律责任和附则进行了规定。

  自治区教育厅厅长吐尔逊·伊不拉音介绍,修订草案从立法角度主要解决了教育均衡发展,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收费限制,双语教学和教育教学等几个当前教育存在的现实问题。

  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部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学校就近招生范围和人数,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并将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 

  □焦点 借读费取不取消争议大

  关于借读费的问题,此番《修订草案》并没有涉及这一问题,但不少参会人员则认为,应该对此进行明确规定。目前,各方保留或取消借读费也均有不同看法。赞成保留,因为教育资源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达到均衡,学生择校现场一时无法杜绝;赞成取消,因为此举凸显教育公平,且收费并不能遏制大额班等一些教育现实问题。

  目前,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的全体参会人员正在分组讨论这一修订草案的制定。

  □相关解读 修订草案关键词

  一律免交学杂费

  修订草案规定,学校不得收取学费、杂费,不得收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以外的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不得分设重点班

  修订草案规定,学校不得在校内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或者举办各种名义的实验班、特长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合理配置和优化教育资源,并采取措施保障农牧区和财力薄弱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工作时间不得兼职

  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或者教师不得组织所在学校的学生接受有偿教育、有偿服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  (记者 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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