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人:罗凌
自治州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第2007198号提案的答复
罗凌委员:
您在州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中提出的《关于调整城市规划解决新苇集团原料运输道路及特困职工解困房用地问题的提案》(第2007198号)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要求市政府协调国土、规划等部门,调整巴州民族体育活动中心的扩建规划 ,保留现有的十五栋解困房及相应的12亩房屋用地( 合计130 亩 )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入股的方式投资进入新苇集团等建议,经我市有关部门实地调查及查阅档案,当时的情况是二000年为了尽快建设巴州民族体育活动中心,在州委、州人民政府的关怀下,巴州体委通过实地选址,确定了现在的选址方案,其中有12亩土地属于博湖苇业公司,就征地一事,我市国土资源局也向巴州体委发出用地复函,请巴州体委提出补偿方案。根据州委、州人民政府的安排,巴州国土资源局于二00二年三月在新疆博湖苇业公司三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了巴州民族体育活动中心与新疆博湖苇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协调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同意将巴州民族体育活动中心规划中的新疆博湖苇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面积近12亩土地划拨给州体委,其中包括排污设施和靠近公司围墙的平房住宅在继续使用五年后由新疆博湖苇业公司无偿拆除,现在作为机动车通道的公路停止使用, 进入该平房的通道改到平房东面 , 以保证巴州民族体育活动中心施工安全”。按照会议纪要精神,市人民政府制发了库政发 [2001]50号文件《关于收回新疆博湖苇业( 集团 ) 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经现场调查,新苇集团的原料运输道路一直使用的是一 条共用戈壁便道,有一条新修的柏油路直通新苇集团原料场,但至今未使用。民族体育活动中心所征用的12亩土地上的平房住宅 , 应按照巴州民族体育活动中心与新疆博湖苇业(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协调会议纪要精神执行。
分管领导:董斌 职务:库尔勒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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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办 人:张奇 职务: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联系电话:2090942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