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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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xjbz.gov.cn        [2007-10-31 17:54:08]         点击: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和完善防范有力、指挥有序、机动灵活、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体系,提高自治州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处置各类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及正常的生产、生活,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办法》、《博斯腾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州境内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控制和处置,具体包括:
    1、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防治设施等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2、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突发性污染事故。
    3、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4、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品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5、其他突发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四)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1、注重防范“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排查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排查档案,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上报。 环境事故隐患排查的重点是:造纸、轻工、石油、化工、煤炭、冶金、选矿、制药、电力及危险
化学品的储存运输等。
    2、事故应急救援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分级负责的原则,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发生单位为主组织救援。
    3、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紧密协作,力求在最短时间内实现应急救援的最佳决策和行动落实。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二、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划分

   (一)一般级事故
   (二)较大级事故
   (三)重大级事故
   (四)特大级事故

    三、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成立自治州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事故的监测、调查、救援和善后工作。

    四、事故应急反应机制

    五、环境污染事故报告方式和程序

    1、重大或特大环境事故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三类。速报指从发现事故后起48小时以内上报(报告形式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确报指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上报形式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报告)。
    2、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造成事故的单位及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速报当地环保局和有关部门。
    3、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县市环保局速报当地人民政府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州环保局)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州人民政府和领导小组报告,并建议启动“应急预案”,同时上报自治区环保局。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及时报自治区环保局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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