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保障本辖区内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统一组织和协调海难救助行动,最大限度地避免遇险人员伤亡、减少遇险船舶和浮动设备的损失,结合自治州的水域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1、在巴州水域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并有倾覆、沉没危险的客船、货船、渡船事故、险情。
2、可能导致沉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水域污染,危及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的事故或险情。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1、库尔勒市负责孔雀河、太阳岛、铁门关、普惠水库的水上交通事故的搜救工作。
2、尉犁县负责阿克苏甫水库、大西海子水库、卡拉水库、希尼尔水库的水上交通事故的搜救工作。
3、博湖县负责莲花湖、阿洪口、孔雀河口、扬水处、双湾锦秀、白鹭洲头、金海湾、海星山、大河口、落霞湾、25团旅游风景区的水上交通事故搜救工作。
4、焉耆县负责相思湖、开都河的水上交通事故搜救工作。
5、和静县负责大山口水电站、晒经岛的水上交通事故搜救工作。
6、和硕县负责金沙滩、银沙滩的水上交通事故搜救工作。
三、水上施救的原则
1、详细了解险情及遇险船舶处境,明确施救的关键问题,研究制定施救措施。
2、根据风、流动力、通航水域特殊的客观条件和险情变化,把握有利时机和条件,按制定的措施施救。
3、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尽合理或险情有变化,应重新制定新措施。
4、对客船应维护旅客秩序,必要时妥善转移。
5、如险情严重,应按“避重就轻,减少损失”的原则处理。
6、随时与遇险船舶的所在单位和有关机关保持联系。
四、水上搜救工作的基本程序
1、值班人员收到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的信息,应尽快询问,初步了解当事船舶的船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受损概况,并查清事故船存在的主要危险,是否要求救助及具体救助要求,详细情况可待进一步了解。
2、通知救护船只前往出事地点,进一步了解事故及参与施救,如人员有危险,首先抢救人员。
3、将情况及时准确报告搜救指挥中心总指挥及责任区指挥中心副指挥,按照指示开展救助。
4、指导船只进行自救,并组织其他船艇进行施救。除救助人员外,船舶有其他救助要求的,要提醒需救船舶提供必要担保。
5、协调救助工作的通信,督促船舶有关人员迅速赶往现场。
6、如被救人员,需紧急治疗时,应直接拨打120,并立即联系救治。
7、涉及污染的交通事故,在施救的同时做好防污工作,对已发生的污染,做好调查取证、取样工作。
五、其他事宜
1、搜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暂由海事部门垫付,事后由肇事方按责任划分负担。
2、在救助结束后,指挥中心根据海事有关规定,协调收取相应的(补偿)费用。
3、在发生事故水域附近的船舶、设施人员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不危及自身安全情况下的事故当事方均有义务投入救助。
4、施救行动结束后,海事部门应收缴有关船舶和船员证书,查清事故的原因,并通知船只公司结清有关费用,接受海事调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5、海事部门对事件经过进行详细整理、记录(包括录音、录像),完成搜救情况的整理、上报和归档工作。
六、水上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安全管理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1、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对本辖区的船舶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和特别检验,未经登记检验的船舶不许航行;对船员认真培训,严格考核,按期进行年度审验,未经年审和审验不合格的船员,以及无证人员,一律不许驾驶任何船艇。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