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及时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消除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三)突发公共事件道路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做到交通、客流、货流不中断。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二)工作机构
三、预防和应急准备
各县市要结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各级公路总段、运管、港监、客运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应急责任制,制定各自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制定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以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快速反应的要求为依据,并征求公安、消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后,州交通局、各县市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交通保障应急预案。
各级交通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值班、应急报告和应急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信息畅通。
各县市交通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突发事件情况:
1、突发事件的实际发生情况;
2、预防、控制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情况;
3、运输突发事件紧急物资的情况;
4、保障交通畅通的情况;
5、突发事件应急的其他有关情况。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处理和紧急物资运输的有关情况。
各县市交通部门接到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州交通局和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首次初步调查结束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调查情况。
上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接到下级交通部门有关突发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向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其他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有关突发事件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情况。
四、交通运输应急保障
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启动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道路的维护、检修,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根据州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命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紧急调用有关人员、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被调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完成有关人员和紧急物资运输任务,不得延误和拒绝。
州运管总站要确定交通运输保障队伍,掌握车辆的提供单位、数量、功能、驾驶员名册等情况,建立交通保障动态数据库。做到对突发性事件有预测性判断,在指挥组织提出需求之前,提前制定调配运力方案,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紧急运输的车辆,应当使用《紧急运输通行证》按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有关运输人员事前应当接受有关知识培训,配备相应的安全保护用具。保证驾驶员休息充足,不得疲劳驾驶。
库尔勒公路总段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道路交通保障,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组织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道路通行。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库尔勒港航监督所制定的《巴音郭楞港水上交通事故搜救预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