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交通局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各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
五、应急结束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交通运输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应急状态解除,根据州领导或者实际需要提出;由州交通局或者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自治州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相关单位继续做好后期处理工作。
六、责任与奖罚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保障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