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二)国家政策
5.《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
(三)自治区政策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2023年版)新政发〔2023〕34号)》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新民规〔2025〕10号)》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新民规〔2022〕5号)
(四)国家行业标准
1.《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
2.《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MZ/T187-2021
二、起草背景
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202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23〕34号),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床位费、护理费)授权地(州、市)人民政府制定,我州在2013年和2024年先后出台库尔勒市、和静县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2025年自治区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新民规〔2025〕10号),明确公办养老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养老服务,要求各地完善收费标准,规范公办养老机构收费行为。2026年自治区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为不断拓展养老服务补贴消费应用场景,2026年3月3日州民政局向我委申请全州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定调价事项。
三、制定过程
2026年3月3日州民政局向我委申请全州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定调价事项。
2026年6月30日我委完成巴州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费成本调查工作。
2026年7月11日起草完成《巴州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定调价方案》初稿。
2026年7月12日会同州民政局、财政局召开《巴州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定调价方案》商讨会。
2026年7月17日完成《巴州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定调价方案》修改完善工作。
2026年7月21日启动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同步征求县市、行业部门意见。
2026年7月31日完成线上、线下征求意见汇总。
2026年8月5日完成本委合法性审查。
2026年8月5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公平竞争审查。
2026年8月12日经我委定调价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6年8月13日经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同意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026年8月14日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意见征求采纳情况
经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及9家养老机构意见建议,库尔勒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1条,建议增加伙食费按非营利性原则据实收取及具体流程,本条建议不予采纳:该定调价方案里已有明确表述,具体收费程序等内容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养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县市、单位、机构均表示定价合理、方案可行,无具体修改意见。
五、政策解读
本定价方案共设置起草背景、定价依据、养老服务发展现状、定价范围、定价原则、成本调查结论、拟定收费标准、相关要求8个板块,起草背景和定价依据已在本说明第一、二部分进行汇报。其他部分说明如下:
(一)养老服务发展现状。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全州60岁以上老人22.58万人,占总人口的15.39%,65岁以上老年人13.8万人,占总人口的9.42%,我州已正式步入老龄化社会。(注: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10%,或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标志着一个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州现有养老机构32家,建成养老床位3360张,实际入住老年人1657人,床位使用率49.31%。按照运营性质划分,公办养老机构12家,拥有床位1137张占总床位33.84%,入住老年人648人,床位使用率56.99%;社会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14家,拥有床位1316张,占总床位39.17%,入住老年人382人,床位使用率29%;民办养老机构6家,拥有床位907张,占总床位26.99%,入住老年人627人,床位使用率69.12%。
(二)定价范围。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2023年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新民规〔2025〕10号)规定,本次定调价范围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包括床位费、护理费。
(三)定价原则。坚持公益属性定位,保障公益兜底优先,按照非营利性原则,补偿合理成本,依法依规开展定调价工作。
(四)成本调查结论。本次确定9家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2025年度基本服务(床位费、护理费)专项成本调查。按照各公办养老机构实际入住老人失能等级系数分级标准分摊,测算基本服务费成本,核定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费平均成本:床位费257.86元/床·月;服务完全不能自理老人护理费2212.09元/人·月,服务部分自理老人护理费829.93元/人·月,服务自理老人护理费444.30元/人·月。
(五)拟定收费标准。本次定调价收费标准采取基准价+浮动幅度方式确定,床位费不允许上浮,下浮不限;护理费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下浮不限。
床位费收费标准:基准价为400元/床·月,各县(市)可根据每间房配备床位数量、房间朝向、采光条件、设施配置等因素可下浮执行,幅度不限。
护理费收费标准(由州民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规范具体服务标准):自理老年人(能力完好),基准价:450元/人·月,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服务部分自理老年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基准价:830元/人·月,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基准价:2220元/人·月,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
其他收费:伙食费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据实收取,其他服务收费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以合同形式自愿协商约定。
(六)相关要求。重点说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标准出台后,养老服务机构建立收费目录清单,需在醒目位置公示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严禁隐形收费、违规加价;机构必须与老人签订规范书面服务合同,列明收费、权责、退费等全部条款;由民政部门指导养老机构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及资产管理等制度。
六、需要重点说明的事项
依据《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7号)文件规定,公办养老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定价不在必须召开听证会范围。
公办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性原则,依据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结果申请浮动,如申请上浮执行,需经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审核通过,由执收单位公示后执行。国家、自治区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