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普惠养老服务体系工作部署,规范全州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行为,减轻城乡老年人养老负担,保障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结合巴州养老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定调价方案。
一、起草背景
2015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新民规〔2025〕10号)陆续出台,明确公办养老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养老服务,其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要求各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在成本监审(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2026年3月3日州民政局向我委申请全州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定调价事项;2026年7月10日我委完成《巴州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费成本调查报告》;2026年7月11日起草完成《巴州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定调价方案》初稿,2026年7月12日会同州民政局、财政局召开《巴州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定调价方案》商讨会,7月21日启动社会征求意见工作。
二、起草依据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二)国家政策:《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
(三)自治区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2023年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新民规〔2025〕1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新民规〔2022〕5号);
(四)国家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MZ/T187-2021。
二、成本调查结论
经与州民政局对接,确定9家运营规范、财务资料完整的公办养老机构开展2025年度基本服务(床位费、护理费)专项成本调查。根据调查机构2025年度人员薪酬、公用经费等成本费用,按照各公办养老机构实际入住老人失能等级系数分级标准分摊,测算基本服务费成本,核定我州9家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费平均成本:床位费257.86元/人·月;服务完全不能自理老人护理费2212.09元/人·月,服务部分自理老人护理费829.93元/人·月,服务自理老人护理费444.30元/人·月。
三、拟定调价格标准
我委依据自治州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费成本调查结论,参考州民政局申请定调价收费标准意见,综合考虑各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及公办养老机构发展实际,按照非营利性原则确定,本次定调价收费标准采取基准价+浮动幅度方式确定,床位费不允许上浮,下浮不限;护理费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下浮不限。
(一)床位费
拟定基准价为400元/月,各县(市)可根据每间房配备床位数量、房间朝向、采光条件、设施配置等因素可下浮执行,幅度不限。
(二)护理费
服务自理老年人(能力完好),拟定基准价:450元/人·月/床;服务部分自理老年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拟定基准价:830元/人·月/床;服务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拟定基准价:2220元/人·月/床。
具体服务标准由州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三)其他收费。伙食费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据实收取,其他服务收费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以合同形式自愿协商约定。
四、预计取得成效
相关收费政策落地实施后,全州公办养老机构将实现统一收费管理,保障公办养老公益属性,精准保障特困、失能及低收入等老人权益,提高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减轻群众养老支出负担,完善我州公办养老机构价格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产业长效可持续发展。
巴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