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5〕4号)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卫规〔2025〕6号)
二、起草背景
2024年,国家出台普惠托育价格顶层政策,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明确普惠性托育服务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2025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5〕4号),将普惠性托育服务(保育费、住宿费)定价权限下放至地(州、市)人民政府,要求各地限期制定统一收费标准,规范托育行业收费行为。2026年4月17日、5月18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卫健委、民政厅召开自治区殡葬、托育服务定价调度会,要求各地2026年6月底前完成相关领域定价工作。
三、制定过程
2026年4月27日州卫健委向我委申请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定价事项。
2026年6月5日完成普惠性托育机构专项成本调查。
2026年6月12日完成我州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方案(初稿);
2026年6月15日组织州卫健委、教育局召开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方案专题讨论会。
2026年6月15日启动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同步征求县市、行业部门意见。
2026年6月24日完成线上、线下征求意见汇总。
2026年6月25日完成本委合法性审查。
2026年6月26日完成公平竞争审查。
2026年6月27日经我委定调价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6年6月29日经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同意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
2026年7月3日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意见征求采纳情况
经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卫健委、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意见建议,州直部门及大部分县市均表示定价合理、方案可行,无具体修改意见;若羌县提出三项建议:一是建议区分城乡公办幼儿园。不予采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公办幼儿园、社会办普惠性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取的保育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本条款并未明确是否区分城乡管辖概念。二是建议明确托班伙食费资金管理要求及公办幼儿园托班保育费适用范围。不予采纳:根据《收费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伙食费、被褥费、生活用品费等为代收费范围,不属于政府指导价定价范围。第15条中明确规定收取的保育费用于保教和保育活动、保障教职工待遇、促进教职工发展和改善办园条件。三是建议补充完善住宿费收费标准。不予采纳:我州无寄宿制公办幼儿园和托育机构,本次住宿费不定价。
五、政策解读
本定价方案共设置定价依据、起草背景、托育发展现状、定价范围、成本调查结论、价格标准、相关要求及部门工作职责8个板块,定价依据和起草背景已在第一、二部分进行列明。其他部分说明如下:
(一)托育行业现状。全州经卫生健康部门认定托育服务机构81家,实际运营40家,托位总数6139个,入托1163人,托位使用率18.94%。托育服务机构分布情况:公建公营1家(国企办园性质),托位数240个,入托数79个,托位使用率32.92%;社会办托育服务机构43家(公建民营10家、民办民营33家),托位数3874个,入托数1084个,托位使用率27.98%,其中经卫生健康部门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13家,托位数1373个,入托231人,托位使用率16.82%;公办幼儿园办托37家,托位数2025个,计划2026年秋季招生。
(二)托育定价范围。我州因无实体化运行的公办公营(政府举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性幼儿园未开设托班,其次托育机构均未开展住宿服务,确定本次定价范围为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保育费。
(三)成本调查结论。本次确定6家管理规范的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开展2025年基本托育服务收费(保育费)专项成本调查。需说明事项:我州公办幼儿园计划开设托班尚未招生,本次不开展成本调查。最终核定巴州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机构保育费价格成本为:托大班1213.40元/人·月,托小班1700.47元/人·月,乳儿班2257.16元/人·月,混合班1339.54元/人·月。
(四)政府指导价。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标准为:托大班1210元/人·月、托小班1700元/人·月、乳儿班2250元/人·月、混合班1330元/人·月。
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收费标准为:540元/人·月。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文件精神,公办幼儿园办托收费标准可参照保教费执行。
(五)相关要求。重点说明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出台后,托育服务机构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做好收费公示和收费管理等工作,发布收费和退费规则,明确公办及普惠机构规范票据使用,收费专款专用,严禁收取各类与入园挂钩的违规费用。
(六)工作职责。重点说明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的工作职责,划清职责权属、明确工作重点。
六、需要重点说明的事项
此次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间,若托育运营成本、上级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将适时评估优化收费标准,国家、自治区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巴州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