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科技局、税务局,各县教科局、税务局,各园区科技管理部门、税务局:
为推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地落实,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
在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注册,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二、鉴定范围
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转请科技部门进行鉴定。
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研发项目,不需要鉴定;企业已鉴定过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三、鉴定内容
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是否属于《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所称的“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为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可操作性,财税〔2015〕119号文件明确下列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四、鉴定程序
(一)转请鉴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向企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1)。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企业报送的资料审核汇总后报送县市(园区)科技部门,出具《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转请鉴定函》(附件2)。
(二)县市初审。县市(园区)科技部门对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并以正式公函的形式报送自治州科技管理部门,同时附《县市科技部门企业研发项目鉴定初审清单》(附件3)。对需要补充完善资料的项目,及时通知补正。
(三)组织鉴定。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自治州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完成鉴定。项目鉴定一般采取网络会议或现场会议方式进行,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考察。专家组对鉴定项目当场做出明确鉴定结论。如企业需修改完善资料,应按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完善后的资料报送自治州科技管理部门。
(四)结果反馈。自治州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专家组意见后,向县市(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出具《关于反馈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函》(附件4)。县市(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将鉴定结果反馈至税务机关。
五、有关事项
(一)税务机关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自治区税务部门向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复核鉴定。
(二)鉴定专家一般由3名(含)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组成。且鉴定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领域资格证书,鉴定专家签订《专家承诺书》(附件8)。专家组形成明确的鉴定意见,包括属于、不属于研发项目,填写《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书》。(附件9)
(三)自治州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鉴定税务部门推送的异议研发项目,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四)因资料不充分、不完备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项目,鉴定结果为不通过。
(五)其他需要鉴定的项目参照此鉴定程序执行。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请相关单位按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联系人:巴州科技局 孙 澎 电话:2043109
巴州税务局 刘万里 电话:2292059
附件:
1.税务事项通知书.doc
2.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转请鉴定函.doc
2-1.企业研发异议项目鉴定清单.doc
⠂ ⠂ 3.县市科技部门企业研发项目鉴定初审清单
4.关于反馈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的函.doc
4-1.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结论列表.doc
4-2.科技部门未收到异议项目资料的企业清单.doc
5.XX企业与研发项目相关的总体资料.doc
6.XX(项目名称)阶段性工作报告(总结报告).doc
6-1.XX项目研发人员列表.doc
7.企业承诺书.doc
8.专家承诺书
9.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书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