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广大群众:
为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秩序,维护社会公共管理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就死亡人员注销户口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限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应当在1个月内,到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二、申报主体
(1)死亡的申报义务人为户主(含集体户户主)、监护人、亲属、抚养人、赡养人。
(2)当户主、监护人、亲属、抚养人、赡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2)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3)死亡证明材料(具备其一即可):
1、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材料或者死亡认定书;
3、人民法院出具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或者宣告死亡判决书;
4、在国(境)外死亡的,提交足以证实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材料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领事函》或者死亡公民境内单位出具的死亡证实材料;
注:第1至4项材料提供其中一项即可,申报义务人无法提交上述材料之一的,提交殡葬部门火化材料,并作出《声明》。
四、申报地点及方式
(1)线下窗口办理。申请人携带完整材料,到死亡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或行政服务大厅公安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支持同城通办,可到就近派出所窗口办理)。
(2)线上自助办理。使用“新疆公安微警务”小程序、“新服办”APP等政务服务平台自助网办。
五、收费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重要提示
(1)办理注销业务时,公安机关收回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损毁无法上缴的,由申报人现场书面说明情况。
(2)对于长期未申报注销、经多方核查确认已经死亡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后予以注销户口。
(3)严禁隐瞒死亡事实、逾期不办理户口注销业务,严禁冒用已故人员身份办理各类业务,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巴州公安局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