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现将死亡注销户口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义务人
死亡的申报义务人为户主(含集体户户主)、监护人、亲属、抚养人、赡养人。当户主、监护人、亲属、抚养人、赡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二、申请材料
(1)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2)申报人有效身份证件
(3)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1.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材料或者死亡认定书;
3.在国(境)外死亡的,提交足以证实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材料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领事函》或者死亡公民境内单位出具的死亡证实材料;
4.人民法院出具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或者宣告死亡判决书。
注:申报义务人无法提交上述1-4项死亡证明材料之一的,需提交殡葬部门火化材料,并作出书面《声明》。
三、申报时限
(1)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应当在1个月内,到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2)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向申报义务人发出《注销户口通知单》,申报义务人应当自接到《注销户口通知单》之日起,3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3)申报义务人拒绝或者拖延注销死亡公民户口,且已超过规定期限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在死亡公民户籍地村(社区)警务室张贴公告30日后,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渠道
(1)线下窗口: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行政服务大厅户籍窗口办理,支持同城通办。
(2)线上办理:使用“新疆公安微警务”微信小程序或“新服办”APP可自助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