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引导广大市民文明过节,巴州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州实际,制定《巴州公安机关关于规范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附件;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天然气管道、停车场、窨井盖内、重要物资仓库、木材纸壳堆放处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福利院、宗教活动场所等;
(六)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要求
(一)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建筑物、屋顶、阳台以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的方式燃放;
(三)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绿地、地下管网投射、抛掷燃放;
(四)禁止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方式燃放;
(五)禁止燃放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
三、举办焰火活动燃放规定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危险等级分级管理的规定、资质条件、程序和材料要求,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焰火燃放许可证》,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严格按照焰火燃放规程进行燃放,确保焰火燃放安全;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相关法律责任
(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监督举报
违反本公告规定,公安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予以打击。希望广大群众春节期间自觉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为建设文明、绿色、美丽的巴州做贡献!
欢迎广大市民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青格勒,1759926606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巴州公安局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