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核,巴州鹏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巴州创兴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现本行政机关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拟对巴州鹏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巴州创兴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给予撤销登记。
巴州同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未按规定时限参加2025年度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第六款。现本行政机关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拟对巴州同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给予警告。
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社会组织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如有陈述、申辩意见,请于发布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如有要求举行听证的单位,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政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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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巴州民政局
202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