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民民间登字〔2015〕12号 签发人:艾尼瓦尔·苏来曼
关于同意成立巴州农业节水灌溉行业商会的批复
巴州农业节水灌溉行业商会筹备组:
你们报来的关于成立“巴州农业节水灌溉行业商会”的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同意注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名称:巴州农业节水灌溉行业商会。
2、巴州农业节水灌溉行业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巴州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为巴州民政局。
3、巴州农业节水灌溉行业商会为独立法人,法人代表马兴超。
4、巴州农业节水灌溉行业商会成立后,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职责。
5、巴州农业节水灌溉行业商会如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6、巴州农业节水灌溉行业商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及本年度工作计划,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并按时接受年度检查。
7、巴州农业节水灌溉行业商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应加强自律与诚信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认真落实《社会团体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活动事先报告,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为构建平安和谐巴州做出贡献。
此复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民政局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