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民政局职能目录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0号)和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州党办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自治州民政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自治州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自治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自治州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县市做好有意愿的特困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指导县市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
(三)拟订自治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法规草案、政策;承担全州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登记管理、监督责任。指导县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
(四)拟订自治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治理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加强和完善城乡基层政权及社区治理,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五)拟定自治州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政策和标准;指导、承办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划调整、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地名管理;协调处理边界争议和纠纷。
(六)贯彻落实自治州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政策;指导全州婚姻登记、殡葬服务机构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七)拟订自治州老年人福利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法规草案、政策和标准,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州养老机构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
(八)贯彻落实自治州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和儿童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全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州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管理。指导县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九)拟订自治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社会捐助,监管慈善行为;负责全州福利彩票发行管理。
(十)拟订自治州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指导全州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精神文明、维护稳定工作、综合治理、民族团结工作、两个全覆盖、安全生产、机关建设绩效考核考评、脱贫攻坚等内容。
(十二)完成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自治州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督查督办、应急值班、政务公开、安全保卫、保密、机要、档案管理、信访、议案、提案办理等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牵头民政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民政宣传、新闻发布、民政网络维护管理。
(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科。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社会救助法规、政策;拟订全州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拟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政策和标准,指导精准认定救助对象、精准落实救助政策;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负责中央和自治区及自治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分配;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市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指导特困人员供养和敬老院建设;负责自治州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指导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拟订全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法规草案、政策和标准,指导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养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和指导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养老机构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拟订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儿童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指导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和安全生产;贯彻落实儿童收养政策法规;拟订社会福利机构地方性政策,指导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实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贯彻落实婚姻、殡葬管理政策法规;指导各县市婚姻登记和殡葬服务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担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流浪乞讨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全州经营性公墓的初审;指导婚姻、殡葬、救助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指导婚姻、殡葬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拟订慈善事业、残疾人福利的发展规划;指导开展慈善捐助活动;指导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管理和安全生产。
(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基层政权科。贯彻落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政策法规,并按照管辖权限对州本级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和监督工作;指导县市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负责全州社会服务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登记、管理办法,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和管理、年度检查及执法监督工作;领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研究、制定、实施加强所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审查批准所属社会组织设立党总支、党支部,并督促指导其按期换届,审批选举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做好所属社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接收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备案,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负责所属社会组织党内年报表统计、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做好先进基层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组织评审和推荐表彰工作;领导所属党支部担负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拟订全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的规划、政策及标准;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及服务管理,指导村(居)规民约制定、推动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全州民政科技管理、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州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区划地名科。组织实施全州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政策和办法;研究行政区划发展战略,拟订全州行政区划发展规划,支持兵团深化改革、向南发展,支持兵团具备条件的团场设镇;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乡(镇)以上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与毗邻省、地、州(市)的边界线勘界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界和管理;协调处理边界争议和纠纷;组织编制全州行政区划图;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命名、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边界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组织、规范全州地名公共服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全州地名普查和编制标准地名图录典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划、勘界和地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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