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司法厅《关于首批准予启用规范的
公证员签名章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司法局、巴音公证处:
现将自治区司法厅《关于首批准予启用规范的公证员签名章的通知》(新司办〔2016〕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执行。
巴州司法局
2016年3月15日
关于首批准予启用规范的公证员签名章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各地、州、市司法局:
为统一规范公证员签名章,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公证机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规格等事宜的通知》(司办〔2006〕第18号)和《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全面规范公证机构名称和印章使用的通知》(新司通〔2015〕3号)规定,现就首批准予启用规范的公证员签名章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准予以下224名公证员启用规范的签名章
(九)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1.博湖县:丁肖侠、杨亚玲。
2.和静县:王旭斌、陈江红。
3.和硕县:巴泰、王桂花。
4.轮台县:吐尔逊·阿不力孜、赵志新、蒋丽、哈尼克孜·阿不力米提。
5.尉犁县:任自强。
二、公证员签名章的使用要求
(一)公证员签名章中,公证员姓名必须由本人自左而右排列书写,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字迹应清晰、匀称,易于辨认。本通知准予启用的公证员签名章中,若存有公证员找他人代写或者通过电脑机打刻印签名章的,一经发现,我厅将要求准予启用的签名章随即废弃停用,上报备案规范的签名章。
(二)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曾取得公证员执业证又重新恢复执业或工作调整至执业机构且过去尚未报备在本机构签名章的,需重新向我厅上报“公证机构印章和公证员执业签名章备案表”,涉及本通知准予启用的签名章同时停止使用。
(三)公证员报请司法部免职的,自司法部下达公证员免职决定之日起,公证员签名章应停止使用,由所属司法局收缴,并逐级向我厅上报《公证机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收缴和销毁情况登记表》。
(四)从事涉外公证业务公证员签名章,需逐级上报司法部和外交部备案,待我厅下发通知后方可正式启用。
(五)新任职公证员需及时办理签名章报备手续。
(六)对公证员依法作出停止执业处罚后,公证员签名章的收缴、封存按照《关于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作出停止执业处罚后相关公证印章以及签名章予以收缴封存的通知》(新司通〔2007〕66号)执行。
三、下一步的工作要求
我厅将分布推进、有序规范全区公证员签名章工作,不留死角,地(州、市)司法局及所属司法局要积极督促并推进公证员签名章规范工作。对于首批未在准予启用规范的公证员签名章之列的公证员,各地各级司法局应将有关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逐级审核上报,按司法部要求完成签名章报备。
附件:公证机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收缴和销毁情况登记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
201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