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司法局,新疆康正司法鉴定所、新疆汉博司法鉴定所:
为加强全州法律服务管理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公证、司法鉴定行业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进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司法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2025年上半年律师行业、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5年5月12日至5月31日。
二、检查内容
(一)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1.公证机构执业活动情况。检查公证机构在执业活动中有无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2.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主要检查:(1)人事财务行政管理制度;(2)业务管理制度;(3)会议制度及组织管理制度;(4)场所安全运营管理情况。
3.公证员执业活动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2)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3)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4)私自出具公证书;(5)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6)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7)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8)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4.公证质量情况。主要检查四个方面:办证程序、适用法律、文书制作、文书归档。具体检查办理公证事项是否符合下列要求:(1)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2)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3)适用法律正确,办证程序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4)公证书的内容、表述和格式均无瑕疵;(5)公证卷宗归档符合要求;(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特别要求。
(二)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执业监督检查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1)检查机构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仪器设备配备是否齐全、能否正常使用;是否依规建立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正常运作;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档案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2)检查机构所属鉴定人是否存在以下行为: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或者收取鉴定费;不按委托事项进行鉴定或者擅自增加鉴定事项;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
2.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检查机构和所属鉴定人是否存在以下行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错误适用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
3.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检查机构以下情况:各鉴定项目开展情况;执行《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6〕112号)情况;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情况;机构被投诉情况。
4.执业情况。检查机构及所属鉴定人以下情况:专兼职鉴定人数量;鉴定人在岗在位情况;鉴定人办理案件数量;鉴定人被投诉的情况。
5.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1)检查机构遵守、执行《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崇尚法治,尊重科学;服务大局,执业为民;客观公正,探真求实;严谨规范,讲求效率;廉洁自律,诚信敬业;相互尊重,持续发展。(2)检查机构所属鉴定人遵守、执行《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崇尚法治、尊重科学、公正廉洁、诚信敬业、及时鉴定、保守秘密、依法回避、诚实经营。
6. 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遵守、执行《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情况,以及本机构业务管理、质量管理、印章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监督检查
1.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情况。检查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财务报表和执业证副本。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1)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2)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3)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4)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5)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6)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7)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8)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9)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10)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11)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1)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2)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3)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4)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5)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6)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7)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8)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9)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10)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11)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12)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13)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14)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15) 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16)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17)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18)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19)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2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四)律师事务所监督检查
1.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是否有效,名称、住所、章程是否与登记一致;(2) 分所设立、合伙人变更、注销等重大事项是否及时备案;(3)收费标准是否公示,是否开具合法票据;(4)律师服务费分配是否符合规定(如不得挪用或侵占);(5)是否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6)是否存在违规风险代理(如婚姻继承、社保类案件违规收费);(7)利益冲突审查记录是否完整,是否代理同一案件对立双方;(8)案卷归档是否完整,保管期限是否符合规定(一般至少保存10年);(9)公章、合同章使用登记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空白委托书等风险文件;(10)否建立投诉台账,处理流程是否合规,是否及时反馈结果。 ⠼/font>
2.律师执业情况。(1)律师执业证书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无证执业、挂靠或违规兼职(如公务员兼职律师);(2)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承诺办案结果、诋毁同行等行为;(3)律师是否存在行贿司法人员、干扰诉讼活动、泄露秘密等行为;(4)是否违规炒作案件、煽动舆论或发表不当言论;(5)是否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是否存在无故拒绝指派案件的情况。
3.专项检查重点。(1)党建工作。律所是否设立党组织,是否落实“三会一课”等党建制度;(2)信息化与安全。是否使用案件管理系统,客户数据存储是否符合网络安全要求。(3)社会责任。是否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普法宣传或法律援助活动。
三、检查方式和步骤
(一)“双随机”方式。执法检查工作人员以及接受现场检查的法律服务机构均在巴州司法局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见附件2)、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名单(见附件3)中以随机方式选取确定。
(二)监管对象抽取比例。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随机抽查的比例不低于监管对象总数的10%”。结合各法律服务机构实际情况和近三年检查情况,本次抽查监管司法鉴定机构100%、公证机构抽取比例为50%,基层法律服务所20%,律师事务所20%。
(三)检查步骤
1.抽取检查对象及工作人员。检查当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2.现场检查。5月12日至5月31日,工作人员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检查项目(附件1)及前文中列明的检查内容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
3.公布检查结果。检查期限结束后7天内,检查小组将检查结果及检查情况统一公布在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网,接受社会监督。
四、检查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科学统筹安排,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查。检查小组要提高思想认识,结合我州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要求,以更高政治站位、更严标准要求,科学统筹安排,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查工作。
(二)依法依规检查,规范实施程序,确保检查各项流程符合规定。检查小组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依法依规检查,规范实施程序,对检查过程、检查结果、检查证据等要规范记录并做好留存。
(三)及时梳理汇总,做好后续监督,确保整改事项落实执行到位。检查小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梳理汇总,及时上报,加强跟踪,督促整改,确保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满意度,为司法行政工作作出更大贡献。
(四)各机构应积极配合检查,提前准备相关材料,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须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机构,将依法依规处理并纳入信用监管。
附件:1.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2.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
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名录库
附件1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2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
附件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司法局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名录库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司法局
2025年5月8日
(联系人:黄载云 联系电话:0996-201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