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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律许决〔2026〕(10)5号 关于准予张洁等2人变更律师执业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
新司律许决〔2026〕(10)5号 关于准予张洁等2人变更律师执业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6-06-11 17:44
张洁等2人:
关于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准予张洁等2人变更律师执业机构。
姓 名 原律师执业机构 变更后律师执业机构
1.张 洁 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 新疆卓和禾律师事务所
2.李 航 新疆嘉沛律师事务所 新疆谦同律师事务所
请于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6月3日
贺宝鹏
巴州司法局
索引号:bzsfj0000/2026-00021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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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