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静县司法局:
关于注销律师工作证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律师工作证注销的法定条件。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巴叶等2人注销律师工作证。
姓名 执业机构 1.巴叶 和静县司法局 2.张红卫 和静县司法局
自本机关作出批复之日起十日内,持经办人身份证件到受理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批复文书,律师工作证由制发证照单位收回销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