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善家等2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准予宋善嘉等2人律师执业并颁发律师执业证。
一、姓名 执业机构
1.宋善家 四川善嘉(库尔勒)律师事务所
2.杜 娜 四川善嘉(库尔勒)律师事务所
以上准予律师执业人员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