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自治州人大十四届五次会议
第2-14号议案建议的答复
布热、依彩才代表:
你们好!首先,感谢你们对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们在自治州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自治州畜牧兽医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津贴的建议》(第2-14号)议案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社部〔2015〕99号)文件规定,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分别享受一、二、三类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
一、津贴执行标准和范围
(一)一类津贴:每人每月450元
1.专职从事炭疽、鼻疽、乙型脑炎、狂犬、伪狂犬、布氏杆菌、棘球蚴、囊尾蚴、钩端螺旋体、结核病、疯牛病的科研、防疫、检疫诊断、治疗以及相关产品的制备与检验的人员;
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或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上述炭疽、鼻疽等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饲养、病理解剖、尸体处理、标本制作以及有接触该类病畜的调查、配种(不包括本交)、接产工作人员。
(二)二类津贴:每人每月350元
1.专职从事破伤风、口蹄疫、日本血吸虫、丹毒以及其他人畜共患的强毒、强菌、寄生虫的科研、防疫、检疫、诊断、治疗以及相关产品的制备与检验人员;
2.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生物工程的分析、制造、提纯、监察、检验以及经常使用有毒药品和致癌物质的人员;
3.专职从事上述破伤风、口蹄疫等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饲养、病理解剖、尸体处理、标本制作以及有接触该类病畜的调查、配种(不包括本交)、接产工作人员;或从事上述炭疽、破伤风等两类人畜共患病的污水、污物的化验、处理、清除、洗涤工作的人员。
(三)三类津贴:每人每月260元
1.直接进行大手术、直肠检查、病理实验、防疫、检疫、诊断、治疗、尸体解剖、标本制作以及从事病畜的调查、配种、接产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毛、皮等动物产品分析、鉴定、检验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病理科研、生物制药、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人员;
4.从事自然疫源性疫病调查、病媒或动物采集工作的人员;
5.从事药物加工和饲草加工直接接触粉尘严重工作的人员。
二、执行时间
人社部〔2015〕99号文件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1983年《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83]农牧字第10号)和1997年《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07号)即行废止。
三、办理程序
自治州畜牧兽医系统有部分单位享受旧的畜牧医疗卫生防疫津贴标准,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推进,编制部门重新设定了各单位的九定方案,确定了单位职能。自治州畜牧兽医系统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九定方案,结合各岗位职能,对照新的畜牧医疗卫生津贴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由各主管部门审核享受人员范围和标准,经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审批发放。
2020年5月州人社局主要领导带领相关科室负责人到州畜牧局当面对接此项工作,要求畜牧兽医系统各单位按照申报程序申请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由主管部门审核享受人员范围和标准,报人社、财政审批发放。至今尚未收到申请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相关资料。
请继续关心和支持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主管领导:车恒
职务:州人社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联系电话:0996-2023319
承办人:康猛
职务:巴州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福利科科长
联系电话:0996-2014591
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