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环保局,州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
为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自治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和《关于印发<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2018〕12号)要求,根据《自治区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结合管控我州涉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防止污染耕地,州环保局、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联合制定了《自治州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县市和部门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做好排查整治相关工作。
附件:自治州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联系人:赵乾 联系电话:2255175)
附件:
自治州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决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自治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关于印发<自治区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新环发〔2018〕111号),管控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防止污染耕地,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集中区域为重点,聚焦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确定排查对象、明确整治对象、实施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涉重金属非法排污企业,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降低粮食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
二、实施进度
2018年“边查边治,以查为主”,即确定排查重点区域,开展污染源排查,建立污染源整治清单,启动整治工作;2019年“边治边查,以治为主”,即按照整治清单深入开展污染源整治,并根据最新数据更新重点区域和污染源整治清单;2020年完成综合整治。
三、主要工作
(一)排查整治
1.排查对象。排查对象为各县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区域内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
2.排查重点。巴州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粮食、农业等部门,进一步系统梳理辖区内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土壤污染状况相关调查、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在产和历史遗留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信息,并结合信访举报、媒体报道等信息以及自治区梳理出巴州需开展排查的重点区域(见附件3),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排查重点区域。
责任单位:州环保局、粮食局、农业局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20前
各县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会同粮食、农业等部门,结合巴州各县市重点区域内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开展排查。对在产企业,重点检查:一是环保手续是否齐全,是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是否依法办理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手续等;二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以及通过渗坑、渗井等非法排污或其他违法违规排污行为;三是重金属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四是无组织排放情况,特别是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行业选矿环节等无组织排放情况;五是污水横流、烟尘弥漫、粉尘满地、废渣乱堆乱放等“散乱污”情况。对关停搬迁和历史遗留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重点排查:行业类型、投产时间、生产时限、生产工艺、主要污染物、历史遗留工业固体废物堆存情况及其是否对周边耕地造成影响等,形成重点区域内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排查总结上报州环保局、粮食局和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环保局、粮食局、农业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20日前
2.建立污染源排查清单
依据各县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检查结果,按照《自治区实施方案》污染源排查范围要求,以粮食镉等重金属超标区域所在行政村和耕地土壤超标点位为中心,原则上排查方圆5公里范围内所有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并建立污染源排查清单。方圆5公里范围内存在耕地的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企业和其他涉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也应纳入污染源排查清单(附件2)。
责任单位:州环保局、粮食局、农业局
完成时限:2018年11月20前
(二)集中整治
1.确定整治清单。根据水、大气、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纳入污染源排查清单中所列企业逐一开展现场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建立污染源整治清单,包括环境违法违规企业、关停搬迁和历史遗留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等。
责任单位:各县市环保局、粮食局、农业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8年11月20日前
2.在产企业整治
对纳入整治清单的在产企业,各县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要组织相关企业制定整治方案,依据水、大气、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责令企业整改到位,包括但不限于达标排放、切断对农田污染的途径等;对整改不到位,确需关停搬迁的,及时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予以批准,经批准后,依法责令相关企业停业、关闭;对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及时将处罚结果通报公安机关;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等重金属污染物、涉嫌犯罪的,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前
3.关停搬迁和历史遗留企业整治
各县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一源一档”原则,制定耕地周边关停搬迁和历史遗留企业污染源整治或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是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周边农田的途径,并申请列入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
责任单位:各县市环保局、粮食局、农业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20日前
4.推动受污染耕地分类管理
对难以有效切断重金属污染途径,且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突出的耕地,各地农业部门应当抓紧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等严格管控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责任单位:州农业局,各县市农业局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20日前
5.制定整治方案
各县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污染源整治清单,组织逐一制定整治方案,及时报送巴州环保局备案。同时,根据最新信息,对排查重点区域和污染源整治清单动态更新。
责任单位: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县市环保局、粮食局、农业局
完成时限:2018年8月-2019年2月
6.建立污染源整治销号制度
建立污染源整治销号制度,实现“整改完成一个,核查一个,销号一个”。于2020年10月20日前完成整治工作并将排查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巴州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环保局、粮食局、农业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库尔勒经济开发区指定专门负责同志,明确责任分工,于2018年8月28日前,将本次排查整治工作的负责同志和联系人名单、联系方式(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报送巴州环保局(附件1);自2018年第3季度起,每季度末前20号向巴州环保局报送一次排查整治工作进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提高思想认识,将此次污染源排查整治作为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专门力量,明确责任分工,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高质量完成任务。
(二)加强部门信息共享
各县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农业、粮食等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产品协同监测、土壤环境监测、粮食质量安全监测、重有色金属开采、污染源整治等相关信息,为排查整治工作奠定信息基础。
(三)强化督导和调度
巴州环保局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现场督导和检查,督导检查情况作为《自治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评估考核的重要参考。对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重大遗漏、整治不到位、排查整治进展滞后等情形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各县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要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巴州环保局。
(四)强化资金保障
各县市、库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自治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统筹使用相关资金,加强耕地周边重金属污染源防控、关停搬迁和历史遗留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整治等工作。
(五)加强技术指导
各县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排查整治工作中遇到技术相关问题,请及时联系巴州环保局上报自治区环保厅,由自治区环保厅提交至国家有关技术组进行咨询,并及时将有关咨询结果反馈至我州。
六、各单位联系方式
(一)巴州环保局
联系人:赵乾
联系电话:2255175
传真:2282559
电子邮箱:271005689@qq.com
(二)巴州财政局
联系人:齐新龙
联系电话:2610060
传真:2021605
电子邮箱:536552321@qq.com
(三)巴州农业局
联系人:先杰
联系电话:2033779
传真:2036172
电子邮箱:1530864003@qq.com
(四)巴州粮食局
联系人:赵长江
联系电话:8692535
传真:8692504
电子邮箱:113998667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