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行使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部门职责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水生态环境科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入湖排污口的许可。 |
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入湖排污口的许可。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通过,2019年4月2日修正)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2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辖区内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 |
负责本行政区域辖区内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3 |
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 |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自然生态保护科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以及销售和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X射线装置、中子发生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注销和延续。 |
负责本行政区域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以及销售和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X射线装置、中子发生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注销和延续。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4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 |
|
行政许可 |
【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1号,2019年3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审批。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通过,2019年4月2日修正)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5 |
排污许可 |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权限内排污许可。 |
负责权限内排污许可。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通过,2019年4月2日修正)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6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自治区确定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审批的建设项目。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7 |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和备案制度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反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和备案制度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反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和备案制度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8 |
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9 |
对违反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反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反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10 |
对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产生、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产生、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产生、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11 |
对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12 |
对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13 |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2021年12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14 |
对擅自关闭、闲置、拆除、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擅自关闭、闲置、拆除、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擅自关闭、闲置、拆除、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15 |
对擅自关闭、闲置、拆除、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擅自关闭、闲置、拆除、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擅自关闭、闲置、拆除、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16 |
对违反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反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反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17 |
对转让淘汰设备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转让淘汰设备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转让淘汰设备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18 |
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19 |
对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7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20 |
对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7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21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染物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染物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染物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22 |
对违反地下水保护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反地下水保护规定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反地下水保护规定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23 |
对违反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2021年12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反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反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24 |
对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25 |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9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订)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26 |
对违法向大气排放气体、粉尘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法向大气排放气体、粉尘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法向大气排放气体、粉尘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27 |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28 |
对不按规定监测、不保存监测记录或者不按规定报告监测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 年5月通过,2017年6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
负责本行政区域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29 |
对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违反规定提供他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违反规定提供他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违反规定提供他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30 |
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31 |
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32 |
对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33 |
对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34 |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35 |
对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36 |
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37 |
对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利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利用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利用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38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39 |
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40 |
对露天煤矿未合理制定开采方案,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4年7月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露天煤矿未合理制定开采方案,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露天煤矿未合理制定开采方案,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41 |
对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政管理制度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政管理制度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政管理制度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42 |
对规模畜禽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规模畜禽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规模畜禽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43 |
对无配额许可证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修正,国务院令第698号)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无配额许可证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无配额许可证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44 |
对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修正,国务院令第698号)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45 |
对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修正,国务院令第698号)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行政处理。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行政处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46 |
对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修正,国务院令第698号)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47 |
对机动车违反强制检验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机动车违反强制检验规定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机动车违反强制检验规定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48 |
对违反国家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