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中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记分决定书
新疆中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MA775E2B4G
法定代表人:路建康
一、失信行为事实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常态化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5〕367号)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诚信档案清理整治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环评工程师挂靠的失信行为:2025年5月至2025年10月期间,你公司原环评工程师牛牧源(信用编号:BH065311)在公司诚信档案中登记为从业人员,并由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时查明该工程师自2025年7月起至今在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任职,且由该公司持续缴纳社会保险,上述行为已构成环评工程师“挂靠”。
2025年12月31日,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公司送达《关于新疆中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失信行为记分处理意见的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查明的事实、拟记分情况及记分依据。在规定限期内,未收到你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辩意见;2026年1月9日收到环评工程师牛牧源的申辩材料,其自述已于2025年7月离职,后续“挂证”表象系因公司业务未办结延迟办理平台退出及社保停缴所致,其本人发现后主动沟通处理,公司直至12月初才同意办理。经我局查证,该申辩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二、失信记分及依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环评工程师牛牧源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新疆中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MA775E2B4G)实施失信记分5分;对环评工程师牛牧源(信用编号:BH065311)实施失信记分8分。相关记分情况计入各自诚信档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及环评工程师牛牧源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巴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