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州朗霁云程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记分决定书
巴州朗霁云程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MA786NMY0P
法定代表人:王雪
一、失信行为事实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常态化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5〕367号)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诚信档案清理整治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环评工程师挂靠的失信行为:2024年10月至今,你公司环评工程师魏烈芳(信用编号:BH072458)在公司诚信档案中登记为从业人员,并由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时查明,成都学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025年5月为该工程师在成都市青羊区缴纳社会保险,上述行为已构成环评工程师“挂靠”。
2025年12月31日,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公司送达《关于巴州朗霁云程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失信行为记分处理意见的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查明的事实、拟记分情况及记分依据。2026年1月5日我局收到你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辩材料,自述魏烈芳受聘后能履行全职在岗义务、按时打卡,其在成都缴纳社保系为保留购房资格,且在2025年5月成都取消购房资格相关文件发布后已主动停缴;经我局查证,该陈述理由与事实相符。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常态化清理整治工作的提示》,不得以“购房”“子女入学”等为由对“挂靠”行为不予认定,故仍认定魏烈芳存在“挂靠”行为;鉴于你公司已履行基本用人核查义务,实行打卡考勤制度,无主观违规故意,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指导意见,对你公司的申辩部分予以采纳,对环评工程师个人申辩相关部分不予采纳。
二、失信记分及依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环评工程师魏烈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巴州朗霁云程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MA786NMY0P)责令加强人员管理;对环评工程师魏烈芳(信用编号:BH072458)实施失信记分8分。相关记分情况计入其诚信档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及环评工程师魏烈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巴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