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天普志诚检测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记分决定书
新疆天普志诚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MA77YRUG7X
法定代表人:常凯威
一、失信行为事实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常态化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5〕367号)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诚信档案清理整治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环评工程师挂靠的失信行为:2025年6月12日至今,你公司环评工程师葛祥才(信用编号:BH067767)在公司诚信档案中登记为从业人员,并由公司从2025年6月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时查明,该工程师自2006年6月起至今长期在聊城大学任职,且由该校自2014年10月起持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上述行为已构成环评工程师“挂靠”。
2026年1月6日,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公司送达《关于新疆天普志诚检测有限公司失信行为记分处理意见的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查明的事实、拟记分情况及记分依据。在规定限期内,我局收到你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辩材料,自述已履行聘用审查及工资支付等义务,无主观违规故意,失信问题系因工程师个人申报操作不当超出企业核查能力所致。经查证,陈述理由与事实相符,且该公司已书面说明并承诺整改,所涉工程师未实际参与项目编制,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指导意见,对该公司的申辩予以采纳。在规定限期内,我局未收到葛祥才提交的书面申辩意见。
二、失信记分及依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环评工程师葛祥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新疆天普志诚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MA77YRUG7X)责令加强人员管理;对环评工程师葛祥才(信用编号:BH067767)实施失信记分3分。相关记分情况计入其诚信档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及环评工程师葛祥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巴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