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按照我局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签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职权事项委托协议书》规定,自2026年4月8日起,启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仅限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中下列4项自治区级生态环境委托下放行政职权事项使用:辐射安全许可(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加速器除外〕、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备案(按照“谁发证,谁备案”的原则,进口、出口Ⅳ、Ⅴ类放射源活动的备案)、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备案(按照“谁发证,谁备案”的原则,转入、转出Ⅳ、Ⅴ类放射源活动的备案)、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按照“谁发证,谁备案”的原则,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的单位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动的备案)。
二、适用范围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样式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