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批复的《关于巴州博湖县白鹭洲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冰雪旅游)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文号:巴环评价函〔2025〕275号)。经复核,该项目环评文件存在重大缺陷,项目占用博斯腾湖国家湿地公园,缺少对《博斯腾湖国家湿地公园规划(2011—2018年)》的符合性分析,并未就项目选址、建设方案与湿地保护规划进行相符性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经我局第9次行政许可联合审查会议审议,决定对《关于巴州博湖县白鹭洲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冰雪旅游)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巴环评价函〔2025〕275号)予以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撤销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巴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