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字〔2023〕1-xx号
和静长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xxxxxxxx5632
法定代表人:尤新忠
身份证号:372801xxxxxxxx403X
地址:新疆巴州和静县工业园区内
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废弃的加气块边角料及废渣露天堆放,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加气块球磨生产工序露天生产,未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2023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尤新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方位图及拍摄的现场影像,证实你单位实施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2023年10月12日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尤新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尤新忠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人身份信息;
3、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废弃的加气块边角料及废渣露天堆放,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你单位加气块球磨生产工序露天生产,未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23〕1-xx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该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该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以上2项环境违法行为共计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650017xxxxxxxxxx55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