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不予罚〔2025〕1-X号
当事人:巴州XX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XXXXXXXXH297
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XXXX仓库
2025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对你单位的危险废物贮存情况进行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问题,2025年9月16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贮存的废铅酸蓄电池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5日执法人员通过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对你单位的危险废物贮存情况进行非现场执法检查,并在执法一体化平台对你单位制作的《非现场检查记录表》,用于证实该案件系通过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平台发现的问题线索。
2.2025年9月16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XXX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了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2025年9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资料和视频资料,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了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4.2025年9月16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X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5.2025年9月16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XXX提供的《关于你单位废旧电池回收、暂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巴环评价函〔20XX〕XX号),用于证实你单位环评执行情况;
6.2025年9月16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XXX提供的《你单位XXXX回收、暂存建设项目》自主验收资料,用于证实你单位建设项目完成自主验收;
7.2025年9月16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马港辉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及部分资料(证书编号:916528XXXXXXXXH297001Z),用于证实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
8.2025年9月16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XXX提供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备案表,收贮中心编码为6528XX-XX,用于证实你单位具备收集废铅蓄电池的资质;
9.2025年9月16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XXX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资料(联单编号202565XXXXXXXX02),用于证实你单位废铅蓄电池转移处置情况;
10.2025年9月17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XXX提供现场整改资料和照片,用于证实你单位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改情况;
11.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用于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不予罚告〔20XX〕1-X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不予处罚依据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第12项,“首次违法,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的规定,你单位贮存的废铅酸蓄电池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属于首次违法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并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