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5〕1-XX号
当事人:信邦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XXXXXXXX5502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XXXXXXXX号
2025年10月XX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库房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XX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对中油XXXXXX有限公司的危险废物贮存情况进行非现场执法检查,并在执法一体化平台对中油XXXXXX有限公司制作的《非现场检查记录表》,用于证实通过该案件系通过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平台发现的问题线索;
2.2025年10月XX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10月XX日对你单位安全经理XXX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了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2025年10月XX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资料和视频资料,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了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4.2025年10月XX日,你单位安全经理X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5.2025年10月XX日,你单位安全经理XXX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XXX是你单位职工,已取得你单位合法授权,可全权代理配合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6.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用于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XX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1-XX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25年10月XX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但并未要求举行听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
1.系首次违法,主观无恶意。
2.整改迅速彻底,未造成危害后果。
3.主动配合执法,积极落实责任。
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第1条、第2条、第3条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考虑你单位经营实际和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金额下浮2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中“裁量计算器”:“个性裁量基准:危废数量:不足1吨,危废种类:1种,贮存时间:不满3个月,贮存场所:虽有措施但未达到要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库房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肆万柒仟陆佰捌拾元整(14768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65001700XXXXXXXX55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