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建房[2013]24号 签发:吐尔逊·哈德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局、库尔勒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各县(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11月15日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令第187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自治区政府令第187号《办法》,规范巴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广泛宣传《办法》
各县(市)住房建设(房产、规划)部门、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自治区政府令第187号《办法》,正确理解《办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掌握《办法》各项条款的具体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贯彻措施,并将贯彻落实方案于2014年1月15日前报州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各县(市)住房建设(房产、规划)部门、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把1月份作为《办法》宣传活动月,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办法》,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向社会各界作好《办法》的宣传解释工作,使他们了解《办法》,自觉执行办法。并在2014年“3·15”宣传咨询服务月活动中,把宣传《办法》作为房地产法律法规政策重点进行宣传。
二、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部门
各县(市)住房建设(房产)部门、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办法》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部门等相关机构,确保人员配备到位,以利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部门和非营利性实施单位在辖区内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规范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各县(市)住房建设(房产)部门、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在县(市)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过程应当公开,要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新建法[2011]25号)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决定、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对决定、确定过程制作书面记录,由被征收人代表进行监督,并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被征收人依法选定评估机构,不得设定限制条件,排斥本区域以外的评估机构从事房屋价值评估业务,不得干预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价值评估工作。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各县(市)住房建设(房产、规划)部门、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对不按《办法》规定实施房屋征收项目出现的严重问题由各县(市)住房建设(房产、规划)部门、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贯彻执行 房屋征收 办法 通知
抄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抄送: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印 共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