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经营场所告知书
巴州各货运源头单位:
为规范矿山、水泥厂、钢铁厂、砂石料场、建筑工地、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场地及其他实施公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单位(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对公路货运车辆实施货物装载、配载的行为,严禁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从货物装载源头杜绝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公路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根据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自治州治理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各项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全州货运源头单位落实以下事项:
一、货运源头单位和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应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不得为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装载配载货物,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驶出经营场所。
二、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装载、登记、称重、开票、车辆放行岗位职责规定及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车辆装载、登记、称重、开票、车辆放行岗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员。
三、货运源头单位和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车货总高度、总宽度、总长度和车货总重限定标准,合法规范装载。即车货总重:二轴货车不超过18吨;三轴货车不超过25吨、三轴汽车列车不超过27吨;四轴货车不超过31吨、四轴汽车列车不超过36吨;五轴汽车列车不超过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不超过49吨,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不超过46吨。
四、货运源头单位要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或视频监控称重设施,驶出经营场所的载货车辆必须经过称重,符合车货载重规定限定标准后方可放行,并将称重票据交驾驶人随车携带以备执法机构检查。
五、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不得为无牌照、证照不全和非法改装车辆装载,并督促车辆驾驶人员盖篷布、防抛撒、治滴漏、整车容,防止驶出经营场所载货车辆污染路面与生态环境。
六、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驶出经营场所载货车辆开具虚假称重票据规避执法检查,并定期对车辆装载、登记、称重、开票、车辆放行环节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实施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货运源头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对车辆装载、登记、称重、开票、车辆放行等情况的执法检查,如实提供称重车辆装载登记台账、称重票据及称重计量设备检验等相关资料。
八、自发布告知之日起,经执法检查发现或相关部门抄送、抄告、移交、举报货运源头单位存在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出经营场所行为的,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抄告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凡从货运源头单位经营场所驶出的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导致桥涵垮塌、道路损毁、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的,有关部门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巴州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
2025年9月22日
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轴数 |
车 型 |
图 例 |
总质量限值 (吨) |
|
2轴 |
载货汽车 |
|
|
18 |
3轴 |
中置轴 挂车列车 |
|
|
27 |
铰接列车 |
|
|
||
载货汽车 |
|
|
25 |
|
|
|
|||
4轴 |
中置轴 挂车列车 |
|
|
36 |
|
|
35 |
||
铰接列车 |
|
|
36 |
|
全挂 汽车列车 |
|
|
||
载货汽车 |
|
|
31 |
|
5轴 |
中置轴 挂车列车 |
|
|
43 |
|
|
|||
铰接列车 |
|
|
||
5轴 |
铰接列车 |
|
|
43 |
|
|
42 |
||
全挂 汽车列车 |
|
|
43 |
|
|
|
|||
6轴 |
中置轴 挂车列车 |
|
|
49 |
|
46 |
|||
|
|
49 |
||
|
46 |
|||
铰接列车 |
|
|
49 |
|
|
46 |
|||
|
|
46 |
||
全挂列车 |
|
|
49 |
|
|
46 |
|||
备注 |
1.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2.除驱动轴外,图例中的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每减少两个轮胎,其总质量限值减少3吨。 3.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25mm轮胎的挂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驱动轴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45mm轮胎的载货汽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其总质量限值不予核减。 4.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3轴和4轴货车的总质量限值各增加1吨;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并装备空气悬架、且半挂车的两轴之间的距离d ≥1800mm的4轴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值为37吨。 5.图例中未列车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确定相应的总质量限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