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旅游兴州”战略,积极发挥河北省援疆平台优势,助力活跃冀疆两地旅游市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激励旅行社招徕游客,鼓励旅行社积极开发新产品,有效开拓客源市场,不断加大“送客进州”“引客入冀”力度,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起草过程
从2023年4月中旬开始,在起草过程中,我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讨论,征询各县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和旅行社意见,听取局法律顾问专业法律意见,通过州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最后形成《办法》草案,并报局长办公会、党组会审议通过。
二、制定依据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借助援疆优势,推动完善旅游规划、开发旅游产品、拓宽市场营销、加强人才培养,建立交流共享机制,开拓旅游客源市场要求进行起草。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十八条。
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制定目的、资金数额和来源、奖励原则和适用期、奖励范围、奖励类别。
第六条至第十条明确了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分别对航空包机、火车团队、火车专列、自驾和房车奖励标准进行细化,对不可重复享受的事项做出规定。
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受奖励所需提供的印证材料和材料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明确了不予奖励的事项。
第十六至第十八条明确了奖励资金的评估、审计和《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