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
1 | 巴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公共场所单位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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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巴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 |
3 | 巴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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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巴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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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巴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的行政检查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 |
6 | 巴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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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巴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职业健康诊断机构的行政检查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四)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五)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况;(六)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七)职业病报告情况。 | |
8 | 巴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的行政检查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9 | 巴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相关卫生规范等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 |
10 | 巴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 | |
11 | 巴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进行1次检查。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发布,2016年1月修订)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内原料血浆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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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巴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开展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
13 | 巴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机构使用无卫生技术资质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或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非本专业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
14 | 巴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 《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天菌效果检测工作。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15 | 巴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行政检查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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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巴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巴州消防救援支队、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州生态环境局、巴州住建局 | 安全生产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医疗机构中的电梯、医用氧舱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需遵循该法,是检查相关设备安全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如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等。医疗机构作为人员密集场所,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需严格执行该法相关规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燃气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与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等作出规定,为医疗机构燃气安全检查提供了具体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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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巴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对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等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