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自治州矿山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主体和领导干部包保(包联)责任人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央驻疆企业所属矿山、灾害严重煤矿和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800米或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安全监管不得下放至县(市、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县领导干部包保(包联)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检查内容的规定(试行)》“领导干部是指地(州、市)行署(政府)和县(市、区)政府领导。由主要领导和分管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包保(包联)”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对自治州矿山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主体和领导干部包保(包联)责任人进行调整。
各县市要及时调整辖区内矿山监管企业和包保(包联)工作事项清单,协助自治州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州级日常监管矿山的安全监管;自治州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州安委会《关于印发<自治州矿山安全分级属地监管细化方案>的通知》(巴安发〔2024〕1号)确定的职责落实州级日常监管矿山监管责任。
附件: |
1.自治州矿山安全分级属地监管企业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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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治州领导干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包保(包联)责任表 |
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5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