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轮台某公路项目“12·7”一般车辆
伤害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2月10日,接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平台推送“某公路项目K47处在架梁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致一死一伤”的事故线索。经核查:2025年12月7日,在巴州轮台某公路项目K47处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1万元,举报情况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瞒报事故应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2025年12月29日,巴州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州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交通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巴州轮台某公路项目“12·7”一般车辆伤害瞒报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行业领域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巴州轮台某公路项目“12·7”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企业瞒报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工程总承包:某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10月6日,法定代表人:牛某某,注册资本为100008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工程测量;公路、桥梁、隧道、市政、管道、机场、站场、车场和船坞施工;工程项目管理;公路养护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京)JZ安许证字〔2022〕******;许可范围:建筑施工。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可承接公路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2021年10月18日成立某有限公司某分部。2025年10月9日任命张某某为某分部项目常务副经理(主持全面工作);2024年6月3日任命张某某为某分部项目安全总监。
专业分包: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28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某,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凭资质经营);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咨询;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道路桥梁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皖)JZ安许证字〔2017〕******;许可范围:建筑施工。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2024年5月15日任命张某为某项目预制场临建及梁板预制、安装工程项目负责人;2025年10月24日任命林某为某项目预制场临建及梁板预制、安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人员。
(二)单位和人员合同、劳动关系情况
2024年5月15日某有限公司某分部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某项目预制场临建及梁板预制、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某某(死者)于2025年7月25日签订劳动合同书,担任普工岗位。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某某(伤者)于2025年2月20日签订劳动合同书,担任架梁岗位。
(三)监管部门检查情况
2025年5月9日,轮台县交通运输局对某公路项目工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3项,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完成;
6月16日,轮台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公路项目工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8项,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完成;
7月15日,轮台县交通运输局对某公路项目工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3项,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完成;
9月9日,轮台县交通运输局对某公路项目工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3项,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完成;
11月26日,轮台县交通运输局对某公路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2项,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完成;以上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当天天气情况:晴,西北风2级,最高气温4.3℃,最低气温-0.7℃。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7日15时30分许,运梁车操作员陈某某驾驶涉事运梁车从K44+061处大桥卸梁完毕后,搭载申某某沿主线返回预制梁场途中,因申某某误触方向转换控制器,陈某某应急处理措施不当,导致运梁车驶出道路坠崖,造成申某某当场死亡、陈某某重伤、运梁车损坏。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25年12月7日15时35分许,附近施工人员发现后立即拨打120,并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报告;
16时40分,策大雅乡卫生院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
19时45分,伤者陈某某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951医院进行救治。经医生初步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多发性骨盆骨折、肋骨骨折、腰椎骨折、胸椎骨折、创伤性湿肺、血气胸、心肌损害、急性肾前性肾损伤、转氨酶升高、电解质紊乱、凝血功能异常;
2026年1月13日,陈某某出院,住院36天,医院处理意见全休叁月(根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认定陈某某为重伤)。
(三)信息报送情况
2025年12月7日事故发生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当地行业监管部门和某有限公司某分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12月10日,接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平台推送关于“某公路项目K47处在架梁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致一死一伤”的线索;
12月12日,经轮台县安委办核查,举报线索属实。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
死亡人员情况:申某某,男,汉族,1993年12月出生,身份证号:372922************,山东省曹县人,系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受伤人员信息:陈某某,男,汉族,1985年6月出生,身份证号:522132************,贵州省习水县人,系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91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运梁车操作员陈某某驾驶涉事运梁车搭载申某某沿主线返回预制梁场途中,因申某某误触运梁车方向转换控制器,陈某某应急处理措施不当,导致运梁车驶出道路坠崖,造成申某某当场死亡、陈某某重伤、运梁车损坏。
2.间接原因: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遵循《小半径桥梁T梁架设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要求,现场临时防护措施设置不规范,未形成有效的安全防护,安全教育不到位,未有效覆盖岗位安全操作规范及应急处置要求。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巴州轮台某公路项目“12·7”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申某某(乘车人)误触运梁车方向转换控制器,陈某某(操作员)应急处理措施不当,且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造成的一般车辆伤害企业瞒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问题
(一)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职责,未严格遵循《小半径桥梁T梁架设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要求,现场临时防护措施设置不规范,未形成有效的安全防护,安全教育不到位,未有效覆盖岗位安全操作规范及应急处置要求,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责人员
申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在乘坐运梁车时误触方向转换控制器,导致陈某某应急处理措施不当,未能采取有效紧急避险措施,致使车辆驶出道路坠崖,造成申某某当场死亡、陈某某重伤。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公司内部处理人员
陈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突遇紧急情况时,因应急处理措施不当,未能采取有效紧急避险措施,致使车辆驶出道路坠崖,造成申某某当场死亡、陈某某重伤。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受伤,建议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轮台县应急管理局。
(三)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张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制场临建及梁板预制、安装工程项目负责人,未有效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轮台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根据裁量进行处罚;
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对事故瞒报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轮台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根据裁量进行处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二条[],建议由轮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及瞒报责任合并处罚。
2.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制场临建及梁板预制、安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轮台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根据裁量进行处罚。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隐患排查治理不落实,未及时排查并消除施工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轮台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根据裁量进行处罚;
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第一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轮台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根据裁量进行处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二条,建议由轮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及瞒报责任合并处罚。
七、事故教训及整改防范措施
此次事故暴露出施工单位在现场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缺失,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并消除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构建起严密有效的安全防护体系。同时,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未结合一线作业岗位实际制定培训方案,未能有效覆盖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置要点,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应急处置能力不足,面对突发情况时应对措施不当。
(一)严格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事故企业须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安全管理法定职责,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消除安全隐患与盲区。要切实提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实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隐患闭环管理,按规定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常态化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认真组织学习事故信息报送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报送规范及时。
(二)切实加大行业监管力度。行业监管部门要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总抓手,持续加大安全监管执法检查力度,精准排查整治安全风险,坚决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构建全链条、全流程监管闭环,织密织牢安全防护网。重点督促企业强化新入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升企业全员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能力。
(三)坚决扛牢属地管理责任。属地政府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层层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定期分析研判辖区安全生产风险态势,聚焦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精准发力,强化对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健全与企业常态化沟通指导机制,推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地见效,采取坚决有力防控措施,坚决防范遏制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