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标准
2016年 1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印发实施了《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新民发〔2016〕169号),规定了应急期生活、过渡期生活、住房恢复重建、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旱灾生活、冬春生活等6类救助项目,明确了每类项目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应急期生活救助,对房屋倒损需安置和吃穿用出现困难的人员每人每天救助15元,救助时限不超过15天。 过渡期生活救助,对因灾房屋倒损“三无人员”每人每天救助10元,救助时限不超过90天。 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按困难程度将救助对象分为两类,一类对象倒房重建补助1.2万元,损房补助1200元;二类对象倒房重建补助1万元,损房补助1000元。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每名遇难人员给予家属6000元抚慰金。 旱灾生活救助,缺水缺粮困难群众每人补助80元。 冬春生活救助,按困难程度将救助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每人补助110元,二类每人补助90元。